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文 号:粤高法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以致部分案件未对被害人重伤后的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影响起诉时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和审判时的量刑,影响办案质量。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合三个方面内容:
(1)伤害的手段特别残忍;
(2)伤害的程度是重伤;
(3)被伤害人伤愈、医疗终结后遗留有严重残疾不可恢复。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二、对法条中"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挖眼球、切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硷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貌以及其他暴虐、凶残手段等。"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大部缺损、严重变形,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工伤标准"。评定为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为严重残疾,其中一级、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
三、对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对被害人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四、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把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方面的条件,准确确定级别管辖。对未作伤残等级评定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评定,也可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五、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严格按照三个必备条件准确量刑。对于未作伤残等级评定或对原评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要求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评定材料,也可以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须判处死刑的,要根据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含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