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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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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20085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6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4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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