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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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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
       
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百四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
(
)美沙酮
100以上;
(
)氯胺酮
500以上;
(
)安眠酮
8000以上;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
) 美沙酮
20以上不满100
(
) 氯胺酮
100以上不满500
(
) 安眠酮
1600以上不满8000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
(
)美沙酮不满
20
(
)氯胺酮不满
100
(
)安眠酮不满
1600
五、对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的粒状(丸状)或者粉末状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参照我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三、第四点的规定处理。但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掌握。
六、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新类型毒品,应充分考虑其隐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酌情量刑。对这类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审结的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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