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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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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汕头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里。

“我们之间是个人合伙关系,既然已经散伙了,被告也出具了字据同意归还我的本金以及利润,在给了一部分后,却没有了下文。被告的行为明显是一种严重的欺骗行为和违约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合理诉讼请求。”这里在进行着一场经济纠纷的审判。原告是李小姐,她向公司请了假从广州赶来汕头开庭。从原告李小姐的陈述中可以知道,双方的纠纷是一场合伙经营的纠纷。

“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我们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本来是准备成立一家公司的,但由于某种原因最终没有成立。因此,我们的合作因为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合作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我同意归还原告的本金,但原告无权要求我支付利润。”被告林先生说这番话时不敢抬头看李小姐,而且显得底气不足。

随后,法庭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对双方的合作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辩论时,双方的意见与开始陈述的理由大同小异。

法官在辩论结束后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被告始终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润并且强调目前经济困难而无法达成协议。

林先生是汕头某区人,在广州一家公司做服装贸易;李小姐是茂名人,在广州某电子厂做管理工作,两人原来是一对要好的朋友。在一次闲聊中,两人认为服装贸易生意好做,便有了一起合作经营服装贸易的意向。

说干就干, 20064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从事牛仔服装贸易,甲方(被告)出资十万元,乙方(原告)出资五万元,出资比例为21。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负责买卖操作,乙方享有知情权及否决权,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单据整理入帐,并出具财务报表交乙方查阅,乙方随时可以了解具体的经营情况,甲方每月在利润中支取1000元作为当月工资,利润分成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计提,具体的分成时间由双方按经营状况相互协商。如果亏损了,也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担。于是林先生从单位辞职出来,李小姐也将投资款交给了林先生。

合作开始的几个月,生意不错,李小姐也分得了部分利润,两人对前景充满了憧憬,双方再次协议增加了一部分投资。

但可惜好景不长,半年以后,林先生在赌友的诱惑下,竟然迷上了赌博,自己的钱输了不说,还很快将双方合作的款项输了。林先生开始不知如何面对李小姐,李小姐虽然没有参与直接经营,但也察觉到了情况的变化。李小姐追问林先生,林先生开始躲避李小姐。李小姐这下急了,顾不得好友的脸面了,找不到林先生的同时,李小姐向广州某区公安分局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2007417日,林先生向李小姐出具字据,载明截止四月份,原告出资额为123000元,现因双方中止合作,合作一年所得利润经清算后而分配,具体分配按当初合同比例而分,款项于425日转至原告提供的帐户。并写明目前利润盈利估算90000元,按比例李小姐可以分得30000元。当天,林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极不情愿地向李小姐支付了四万元,剩余的83000元本金及利润仍然没有支付。公安机关告知李小姐,双方的纠纷系经济纠纷,按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建议李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奈,李小姐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李小姐无法获得林先生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李小姐只得长途跋涉来到林先生的户籍地汕头某区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作行为实质上一个人合伙,现因原告方要求退伙,被告方也同意,并且立下了字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字据所载明的本金及利润分成。法院遂判决林先生向李小姐支付83000元本金及向李小姐分配30000元利润。

双方领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法官又向林先生释法,对林先生有所触动,随后林先生又与李小姐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罗律师点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承担亏损,共同享受盈利的一种经营模式。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本案中,林先生和李小姐名义上是签订了合作协议,原来是准备成立公司,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两人的合作行为从形式及内容来看均是一种个人合伙的行为,受〈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章节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这一条是对双方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处理的原则。林先生向李小姐出具的同意归还本金及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字据,实际上就是一份双方同意终止合伙经营,双方对合伙财产处理的协议。林先生签订了协议后,却不按协议履行,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幸亏李小姐是个精明人,要求林先生写下字据,否则这个简单的个人合伙纠纷就会变得复杂了。

合伙这种经营模式和成立公司经营相比较,由于程序简单,比较容易让经营实力不强的个人所接受。但合伙又是一种人合的性质,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没有诚信,合伙是不能长久的。所以,投资者应当擦亮眼睛,寻找诚实信用的合伙人,才能将生意做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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