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被告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险,现在原告两眼已经失明了,完全符合要求被告赔偿的条件,被告应当向原告作出赔偿,但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时,遭到被告的拒绝。我们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疾病又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特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席上坐着两个人,一个是年轻的代理律师,他正在朗读着起诉状,另一个是满脸沧桑感的老人。老人虽然两眼大睁着,但看得出来,他双眼明显无光。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在十多年前脑部曾受过外伤,而原告在投保时没有告知被告该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的义务是《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现在原告由于脑外伤诱发了眼疾要求赔偿,被告有理由不予赔偿。”被告席上坐着两个保险公司的职员。该员工作完答辩后,另一个员工又做了一些补充。
开始进入法庭调查程序了,法官对一些问题问得很细致,原被告双方也各自作了详细的回答。
法庭将辩论焦点归结为两个:一个是原告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一个是原告的眼疾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
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两个辨论焦点展开了论战。
法官在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思,法官顺水推舟,主持了调解。虽然刚才辩论的时候火药味很浓,但调解时双方都很有诚意。朱伯的代理律师提出,由保险公司向朱伯按保险金额赔偿,朱伯自己承担诉讼费用。不过由于被告方的员工受委托的权限有限,需要回去向领导请示。因此,当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叫朱伯,是本地农村的一位村民。朱伯十几年前确实脑袋受过外伤,而且还动过手术。后来,朱伯从事了好多年的电焊工作。2003年,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朱伯推销一款重大疾病险。朱伯的子女在业务员的讲解下动了心,为朱伯购买了这款保险。当时朱伯曾向业务员说过脑部受过伤的事情,但业务员说没事,并且亲自动手为朱伯填写了各项资料。
朱伯可能是由于做电焊工作多年了,导致眼睛在一年前开始有些不适,慢慢的眼睛越来越模糊。朱伯便在广州一家大型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给他的诊断是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右眼仅能别50CM处手动。原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两眼仍然没有治疗效果。朱伯想起了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事,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一开始以朱伯的眼疾伤害程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不予理赔,朱伯便按合同的约定找到主治医生开具了诊断证明。对照医生的诊断证明,朱伯的伤情是完全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又以朱伯在十多年前受过脑伤,引起眼睛失明为由不予理赔。朱伯便又去了照CT,结果显示朱伯的脑部没有什么异常,朱伯再次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便以朱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
朱伯见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望,便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朱伯支付保险金四万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仍然强调朱伯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义务,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给朱伯。朱伯的代理律师指出,朱伯十几年前确实脑部受过伤,但朱伯在保险公司指出这一点后,在医院照过CT,证明脑部没有任何异常。而且朱伯受伤的部位是眼睛,没有任何证据是由于脑部受伤而引起的,如果是由脑部受伤引起眼疾,也不可能在十几年之后才发生。
休庭后,法官极力促成双方调解。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与朱伯的代理律师称,这个案件谁赢谁输确实难以预料,因此也愿意与朱伯调解,但前提是朱伯必须降低保险金数额。
经过多轮磋商,朱伯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三万元保险金,双方解除保险合同达成一致协议。
双方在法官的通知下,又来到法庭,这次没有了开庭时的剑拔弩张,双方谈笑风生,各自做完笔录后,签收了调解书。
过了约半个月,保险公司将手续办好后,如数将保险金打到了朱伯的帐户上。
罗律师点评: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一项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宜,是否应当与保险事发生的事宜有关联,这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本案中,朱伯是眼睛受到伤害,但他没有告知的是十几年前的脑部受伤。虽然保险公司称朱伯的眼疾系由脑部受伤引起的,但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伯的眼疾是由脑部受伤引起的。因此,可以看出朱伯的眼疾并非由脑部受伤引起的。所以,两者没有联系的,是否需要告知,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也是因为看到这一点,所以觉得结果难以预料,才主动与朱伯调解的。
现在保险公司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却是存在的。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把什么都轻描淡写,甚至亲自动手为朱伯填写资料。而保险业务员与理赔人员的工作又是相互脱节的,一方面保险公司想尽一切办法推销出去自己的保险,另一方面又极力不予理赔,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
当然,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对官司的信心不足,主动地与朱伯调解,这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还是有一定的诚意。
俗话说,和为贵。不仅仅是如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在生活中,做任何事情如果能抱着和为贵的心态,都能化干戈化玉帛,最终妥善解决。既化解了各方的矛盾,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