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恩平李某与汕头龙湖区人林某,在广州市黄埔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从事钢材合伙生意.开始,两人合伙尚算愉快,后来双方产生纠纷。2006年,双方经过结算,确认林某尚欠李某本金和应分配的利润十余万元,后林某仅给付了四万元,然后就对李某避而不见。无奈,李某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本律师本欲在黄埔进行诉讼,但因调查不到任何能证明林某在黄埔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只得在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律师提出双方系个人合伙关系,林某已经确认欠李某合伙本金及应分配利润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林某向李某支付十余万元款项,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向李某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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