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十多年前为当地某镇政府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款二十余万元。由于当时的法律意识不强,未签建设合同,工作完工后,仅有镇政府某下属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几份结算单。后政府拒付工程款,签名的负责人也己退休,梁某催讨十余年无任何结果。最张梁某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提出梁某当时仅十六岁尚未成年,不可能将工程发包给他,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结算单系政府内部结算的文件,并不是对外的债务凭证;该工程并非梁某所建,而是某工程队所建;该案己过十余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准备、法律法规的查找、法理分析,在法庭上逐一反驳,并利用对方证人的漏洞,同时申请追加第三人,最终使法律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全面胜诉。对方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本律师又走访了若干当年的证人,并请其出庭作证,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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