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某制衣公司与香港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张某拖欠六万余美元近两年未支付。某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张某代理人提出张某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法官要求原告提供香港的法律。本律师后来提供代理词,就上述几个问题详细作出说明。最终法官适用中国的法律判决本案,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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