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于2004年9月入职于一家公司工作,合同期限是一年,至今已经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听说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新的规定,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形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的出台,加大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力度,增强了对企业的约束。其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约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系9月份与公司签订第四次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如公司仍然愿意聘用你,因为之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已经超过两次,则公司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