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在任职我公司的首席摄影师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许多拍摄的胶片严重偏色,多家客户对我公司不满,甚至取消订单,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不追究被告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是便宜被告了,被告方还向劳动部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资金提成,真是岂有此理!”原告是一家广告公司,说这番话的是广告公司的老板潘某,他用手指着对方说得很大声,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
“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呀?我入职公司首席摄影师以来,勤勤恳恳地为公司工作,经常加班加点,为公司创造了极大的效益,公司却在未到合同之前,故意找茬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付经济补偿金,恳请法院判决原告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奖金提成。”大雄针锋相对地回应潘某的指责。
大雄是广告公司的一名首席摄影师。2006年,广告公司招聘首席摄影师,大雄过关闯将,进到了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公司对其委以重任,并且给大雄的工资待遇也挺高。
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发现大雄多次工作不负责任,给客户拍出的广告不是色太浓,就是太淡。为了纠正色调,公司的员工经常要加班加点,为胶片调整颜色。甚至有几名员工,由于加班时间多了受不了,竟然辞职不干了。因为这个原因,大雄在同事的眼中形象很不好,而且有几名员工与大雄发生过冲突。
广告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关于取消大雄2006年年终业务提成奖金通知》,拒发了大雄2006年的奖金。之后,公司经过研究,决定与大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通知大雄的当天,大雄便离开了公司。
一个月后,大雄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奖金提成共三万余元。广告公司提出答辩,认为大雄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不应当向大雄支付,但没有向劳动部门提交任何证据。劳动仲裁机关认为,大雄与广告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广告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大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两万余元。
广告公司不服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不需要向大雄支付上述费用。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关于取消大雄2006年年终业务提成奖金通知》,该通告中称被告在2006年2月至5月工作期间,因工作不负责千万严重偏色及印刷品重印的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在一年的工作周期内多次与公司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因重复拍摄的经济损失近万元,同时也造成公司重要客户流失的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做出取消大雄2006年终业务提成奖金4800元的决定。庭审中,虽然原告出示有五名员工署名的书面证言,但员工不愿出庭作证,证言只能证明原告受到损失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受到损失的数额。因此,对原告不需支付奖金提成的请求不予支持。
罗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企业方因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各类保险等等的争议。当前,企业方与劳动者的争议案件是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可以预料,该法实施后,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会大幅上升。
做为企业方,应当积极面对这种新形势的发展,未雨绸缪,尤其是在建立企业规章制度上加以重视。每个企业都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对本单位的制度漏洞及时加以修补,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使之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利于企业的管理。
如本案当中,由于广告公司在招聘到大雄后,并没有与大雄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员工约束。以至于大雄虽然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很多拍出的胶片严重偏色,但由于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导致无法举证而被判令败诉。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民主协商(可实行召开会议的形式)加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本案中,如果广告公司在大雄出现拍摄失误时,及时作好证据保全工作,比如叫客户向公司发出通知,由知道情况的员工出具证言,有这些充足的证据,依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个企业要发展壮大,不能只顾着向外开拓业务,占领市场,其实内部管理,尤其是员工的管理是相当重要的。管理能使企业少遭受损失,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促进管理的重要手段。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只有健全规章制度,才能搞好企业管理,这是一句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