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张某高,伙同他人在增城市新塘镇共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后张某高被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张某高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张某高破坏电力设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按法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律师提出张某高系未成年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且其中有一次犯罪系盗窃未使用的设备,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当中。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张某高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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