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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难育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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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东莞市某人民法庭调解室里,法官正在主持调解。

一方是一个面容忧愁的女子和她丈夫以及代理律师;另一方一东莞某镇卫生站的三名代表。法官来到之前,两方都不说话,法官一来,大家都起立迎接。

“今天约你们双方来这里调解,双方都很有诚意,希望能在本法官的调解下,互相谅解,共同妥善解决这个医疗纠纷的问题。”法官在一段开场白后进入了实质性的调解。

女子姓刘,是本案的原告,小姐的代理律师首先指出:被告卫生站不具备经营妇科及不孕不育诊疗项目的资格,却在媒体上大做广告,致使小姐后来一侧输卵管被切除的后果,卫生站应当对小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二万余元。

被告卫生站一方首先对小姐输卵管被切表示了同情和歉意,另一方面则抗辩称,小姐未及时将在另一医院诊断出输卵管发炎的事实告诉卫生站,以至于产生的后果如此严重,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在听取完双方的发言后指出,卫生站的过错显然要更大,而小姐在得知身体己经出现炎症,却隐瞒这一事实,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小姐的诉讼请求大部分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也有一部分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经过一个上午的艰难调解,终于双方达成了一个致的意见,由卫生站在十天内向刘小姐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八万余元,诉讼费用由卫生站出,小姐以后不得再就此问题向卫生站索赔。

小姐的思绪又回到了几个月前,其就医的情况仍然历历在目。

小姐与丈夫均在东莞某镇打工,结婚近三年了,由于左侧输卵管因病被切除,怀孕就显得艰难一些。一天,两人在镇上看到卫生站做的大幅广告得知可治不孕,而且治疗费用比较便宜后,便病急乱投医,也未多想,便来到卫生站就医。

在服完了卫生站的药物后一段时间,小姐发现自己有了妊娠反应,夫妻两人喜出望外。她们便到卫生站去照B超,卫生站的医生告诉她们已经怀孕了,并且恭喜她就要做母亲了。

但接下来的十余天,小姐感到腹部疼痛,下身出血。便又去卫生站就诊,卫生站的医生草率地给小姐诊断了一下,开了一些药。小姐服完后没用,便在另一家医院诊断,医生怀疑刘小姐患有异位妊娠。为了省钱,小姐又回到卫生站看病,但没将那家医院医生的怀疑告诉卫生站的工作人员,卫生站的医生诊断后告诉小姐系子宫内出现问题,建议小姐作人工流产。卫生站给小姐作了人工流产,但小姐却未产出任何物件。

人工流产过后几天里,小姐的症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仍然疼痛难忍。小姐决定到一家大医院去检查,被确诊为盆腔炎症急性发作,同时怀疑刘小姐患有异位妊娠。小姐服了几天药后,再次到那家大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小姐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宫颈伴随有慢性炎症改变。医院告诉小姐,右输卵管已经破坏严重,无法保留,只能切除。无奈之下,小姐只得痛苦地把唯一右侧输卵管切除。

小姐夫妻越想越不是滋味,自己不但没享受到做母亲的幸福,反而落得个终生不育的后果,她决定要向卫生站讨个说法。

于是刘小姐经人介绍,聘请了相邻的增城市的律师,代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卫生站向自己赔偿各种费用共十二万余元。代理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起诉状中详细阐述了卫生站在不具备妇科与治疗不孕不育资格的条件下开展此项目医疗业务,并且在小姐宫外孕后没有发现,反而给小姐作人工流产,延误了小姐出现炎症的治疗时间,导致小姐残疾的后果出现,且证据充分。事实上,自此事故发生后,卫生站已经把所有的广告宣传资料均予以销毁。卫生站明知自己有过错,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后,打电话给小姐及代理律师,要求双方调解解决,双方约好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十天后,小姐在其丈夫及律师的陪同下再次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从卫生站的代表手中接过这沉甸甸的八万余元现金。两人告诉律师,他们要用这笔钱去做试管婴儿,以圆做父母的梦。

罗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在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涨的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多。甚至发生了某医院医务人员因被袭而头戴头盔上班的极端例子。“医闹”一词已经频繁见诸于各大媒体上医患纠纷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单独的问题,而是一个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事故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医疗事故,一种是医疗过错。患者来到医院就医,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生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操作规程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这两种法律形态的处理方式及其表现形式也是不相同的。

是否发生医疗事故,是需要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的,其适用的法律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过错是由《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的。

本案中,卫生站在不具备经营妇科与不孕不育项目的前提下,仍然开展此业务,显然已经违反了卫生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具有重大过错。而在小姐发生输卵管炎症时,卫生站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地检查出来,导致小姐延误了治疗,最终被切除输卵管,造成终身残疾。小姐在另一家医院经过诊断,已经怀疑自己可能患有异位妊娠,但后来继续在卫生站就医时未将此情况反映给卫生站,对延误治疗也是具有一定的过错的。

应当赞许的是,小姐未到卫生站大吵大闹,而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卫生站也能够主动伸出橄榄枝,积极与当事人协商解决,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圆满地调解了此案。

但愿医院能积极改善医疗设备与医疗技术,医生能加强责任心,真正做到仁心仁术,积极为患者着想。患者在出现问题后,不应在医院大吵大闹,应当理智对待,平等协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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