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职工享有如下待遇:
(一)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有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四)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工资,二级为二十二个月的工资,三级为二十个月的工资,四级为十八个月的工资,五级为十六个月的工资,六级为十四个月的工资,七级为十二个月的工资,八级为十个月的工资,九级为八个月的工资,十级为六个月的工资。
(六)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发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为本人的百分之七十五。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基数计发:五级发五十个月,六级发四十个月,七级发二十五个月,八级发十五个月,九级发八个月,十级发四个月。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基数计发:五级发十个月,六级发八个月,七级发六个月,八级发四个月,九级发二个月,十级发一个月。
(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第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发: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百分之十。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