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下的债应该由儿子来偿还”,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款物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可见,“父债”应否“子还”,应区别对待:
(1)子女继承遗产,应当偿还“父债”且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未继承遗产的,一般不承担债务;
(2)虽无“父债”,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为家庭共同债务,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也负有清偿义务,该子女不能以其未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清偿。
(3)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被迫举债度日,对于此类“父债” 子女负有清偿义务。综上所述,“父债子还”的说法过于片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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