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在民事行为中具有证明、担保、预约等作用。“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合同担保方式,而订金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外的帮助,它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只有在定金交付后才能成立,而订金只要有双方的合意就能成立。
3、定金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接受定金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交付后不履行合同时,通常只需返还,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
4、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订金可以多次分期支付。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搞清楚自己应当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再来决定支付定金还是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