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交警部队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现在已经把“责任”两个字去掉了。这说明之前的责任认定与现在的事故认定是有区别的:
1、之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做出认定是其法定的职责。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后还可提出上诉。因此,原来有的案件,仅仅对于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能诉讼一两年,之后才能进入损害赔偿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已经不再是作为行政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部门,对事故发生做出的一种鉴定结论,已经去除了原来行政性质,完全成为一种证据成分。对其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3、目前,交警部门内部设定了一个复核程序,即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复核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不服,就只能在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后,对责任划分一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在诉讼中,事故责任也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当事人在此阶段就要与交警进行沟通,向交警提交有利的证据,以影响交警的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