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财物遗失了,并不意味着我就不要财物了。被告捡了财物后,我多次向其要回,并表示给一定的报酬,但被告却拒不归还。被告这是一种侵占我的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无偿归还我的财物。”原告席上坐着一位秀发披肩,面容清秀的女士。
“原告把财物遗失,这说明已经失去了财物的所有权。我一没偷二没抢,我只不过是把原告丧失了所有权的财物捡了而已,除非原告给我两千元报酬,我可以将东西还给原告。”被告席上坐着一个中年男子,和原告相比起来,声音不知高了几个八度,显得咄咄逼人。
“原告是否愿意给付被告两千元的报酬?”法官向原告发问。
“原来和他商谈时,他开口就要两千元,我只愿意给他五百元,但现在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我一分钱报酬都不愿意给。”原告略带点怨气地答道。
原告叫史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十多天前的一个下午,公司的司机载着她去银行办理业务。办完后看看已经到了下班时间,她便叫司机先走,她顺便去附近一个商场逛逛。她先买了一些化妆品后,又上到五楼看中了一件衣服。就在她把装有个人信用卡、身份证、少量现金和许多公司票据的皮包放在试衣间的地上,正准备试穿时,挂在胸前的手机响了。原来是老板打电话来说有急事,叫她马上回公司一趟。她猛然一愣,莫非是刚才办的业务出了差错?顾不得想太多,她打开试衣间的门,将衣服朝货架上一放,快步下楼。
她出了商场大门,刚拦下一辆出租车,猛然想起来忘了拿皮包,她转身又进商场上了五楼。当来到试衣间,傻眼了,那个皮包已经不见了踪影。
史女士急忙向服务员询问,得知她走后只有一个中年男人进去过试衣间试穿过衣服。恰好服务员认识,因为他是商场的常客,也是会员,叫钟某。史女士在商场经理的协助下,通过在商场登记的资料,拨通了钟某的电话。钟某开始矢口否认捡了皮包,当史女士称要报警后,才承认是捡了一个皮包,双方约定晚上在一个咖啡厅见面。
史女士有一个做律师的朋友,他的律师事务所正好在商场附近的一座写字楼里,她顺便去咨询。律师朋友告诉她,钟某捡到她的财物应当归还,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史女士可以考虑给他一些酬金。并建议她最好取得一些证据,以防意外。于是史女士叫来一个女友陪同,在远处对两人用手机拍照,史女士自己则录音。见面后钟某承认在商场试衣间捡了一个女式皮包,经核对皮包里的财物和史女士所讲的相符。但他认为皮包里有重要票据,史女士必须支付两千元报酬。史女士只答应给五百元,两人谈不拢,不欢而散。
史女士虽然不高兴,但也不想上法庭。为了息事宁人,史女士又多次打电话给钟某,请他喝茶,商谈归还物品及报酬等问题,双方由于要求差距太大,无法谈拢。无奈,钟女士只得采取法律手段来要回自己的财物了。
史女士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钟某归还皮包及皮包里的财物,史女士同时提交了录音及拍照资料。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史女士提供的录音和手机拍的照片,以及钟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完全可以证实钟某捡到了史女士的财物。史女士因一时疏忽,将财物遗忘在商场,只是暂时失去了财物的占有权,但并没有丧失财物的所有权,财物仍然属于史女士所有。现钟某捡到史女士的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钟某要求支付报酬,但由于史女士先前没有承诺,现又不愿意给付,因此,钟某要求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法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庭判决钟某在当天将财物无条件返还给史女士,由钟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钟某也立即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判决是公正的,上诉也会被驳回。他这才感到后悔,这下不但没有捡到便宜,也没有要到报酬,反而要赔进去一笔诉讼费用。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罗律师点评:
有的人认为,捡到他人财物,是捡了一个大便宜,不捡白不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意味着构成了不当得利,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到了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自己家池塘。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返还其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两条规定是处理不当得利的依据。本案中,开始史女士愿意给付一定的报酬,但由于钟某要价太高而协商不成。捡得他人财物,如果他人为了索回物品,愿意给付一定的报酬,这是法律允许的。
捡到他人遗忘的财物不予归还,数额大的还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侵占罪来处理。本案中,钟某捡到他人财物,这已经是不当得利,理应归还失主。但他拒不归还,被失主告上法院,最终不但要归还财物,而且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无疑是得不偿失。如果他捡到的财物巨大而拒不归还,还将构成侵占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便宜的人往往会因小失大,极有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