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的商店离婚前所欠的债务,虽然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但另一方仍然要承担债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和妻子离婚前共同开了一家个体经营性质的家具装饰商店,黄某负责经营.由于经营有方,商店办得红红火火.但渐渐地双方的婚姻亮起了红灯,最终协议离婚了.双方协议中约定商店归女方,商店先前的债务由女方承担,与黄某无关.
在2003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和南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商店向南海某公司买卖三批装饰材料.三次购货的总货物款共二十多万元.按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月结,但黄某并未依约定在结算之日支付货款给南海某公司.后来南海某公司多次派人催收,黄某均置之不理.于是,南海某公司便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支付货款及利息.
黄某辩称,虽然商店是在黄某负责的时候与南海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现在黄某已经与前妻离婚了,商店的公章帐册等全部在前妻处,因此无法核对南海某公司提供的单据.商店是由黄某与前妻共同合资开办的,他们离婚时协议约定负责人由黄某变更为其前妻,协议中还约定债务均由其前妻承担,与黄某无关.因此黄某不应当承担债务,应由其前妻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南海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黄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当向南海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商店是由黄某和其前妻共同出资开办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为共同财产予以偿还.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其前妻承担,但该协议仅约束黄某和其前妻双方,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黄某可向南海某公司偿还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其前妻追偿.遂判决黄某向南海某公司支付二十万元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