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尹某在增城市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后以非营运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及附加盗窃险.因为他经常在香港生活,于是便将车辆租予罗某上下班使用。后罗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尹某的车辆投保后己改变用途,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向保险公司办理任何批注手续,因此不予理赔.本律师接受尹某委托后,代理尹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尹某将车租予他人上下班使用仍是属于非营运性质,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用途,判决保险公司按评估价值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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