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在晚自习后跳街舞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学生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学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具有一定的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系一民办学校的学生,事发时年满十七周岁。某日,刘某在学校晚自习后,在校园内跳街舞导致受伤,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二十多天,花去医疗费用六千余元。因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不成,刘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一万多元。
原审法院认为,学校是全寄宿学校,对学生课堂以外的校园活动亦有作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未及时阻止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危险活动,故原告受伤,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刘某跳街舞时应预见跳街舞的危险性,故刘某受伤,刘某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刘某受伤,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刘某在下课后无视教师的告诫,在无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学跳危险度较高的街舞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在案发时已经年满十七周岁,依其年龄及智力状况能够知悉跳街舞这一行为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其对于跳街舞的危险后果可以预见并避免。而刘某在可以预见和避免跳街舞的危险后果的情况下尝试街舞动作造成自身伤害,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学校作为全寄宿学校对未成年人亦负有管理义务,其未对晚自习后自行学习街舞的学生予以及时制止,故学校对刘某的人身损害中亦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刘某、学校各自的过错程度,刘某应当对其身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