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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被偷拍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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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们离婚吧!这样的生活对我们两人都是痛苦。我们的结合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只有离婚才能使各自相互解脱。"阿华面无表情地对阿兰下达了最后通牒。

阿兰刚刚和阿华吵过,脸上早已经是梨花带露,听了阿华这句话后,不由得又嘤嘤抽泣起来,“这三年来,我除了不能生育外,有哪一点对不起你?你竟这样不顾一点情份,下这样的狠心?”

阿华听了这话,心一下子又软了下来,叹了口气说:“我也知道,这几年来你对我很好,但我想做一个父亲,我们这种残缺的爱是不完整的呀!”“我们可以收养一个呀,收养的甚至还胜过亲生的呢!”“今晚不说这事了,睡吧……”这个不平静的夜晚让两人一夜无眠……

阿华是在一个朋友的生日派对中认识阿兰的。在那天晚会上,阿兰喝了一点酒,脸上白里透红,妩媚动人。阿华也喝了一点酒,醉眼迷离中,两人翩翩起舞。随后,两人很快坠入爱河,经过两年的爱情演绎,两人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但两人结婚一年了,阿兰的肚子却是按兵不动。公公婆婆急了,阿华也急了。到医院一查,是阿兰患了不育症。两人到处求医问药,却始终无济于事。

   渐渐地,阿华对阿兰由柔情蜜语变为冷言冷语了。公公婆婆对阿兰的脸色也由晴转阴。阿华开始提出离婚,阿兰却不肯离。她认为阿华不该这样薄情,孩子只是生活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阿华见阿兰不肯离婚,而且想想两人婚前的山盟海誓,他也不能硬逼阿兰离婚,便想另外悄悄地找个女人,等生米煮成熟饭后,阿兰想不离也由不得她。

于是阿华回到家时显得死气沉沉,但在外又发挥他以前激情四溢的魅力,频频出入于歌舞酒吧,参加各种各样的聚会。有时阿华一连几天几夜都不回家。

终于在朋友的牵线下,阿华与一名女子相识,并很快打得火热。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见阿华经常早出晚归,阿兰便有所怀疑,但苦于没有抓到阿华的任何证据,况且自己在家里的地位大不如前,她也不敢和阿华撕破脸皮。

阿兰将自己的苦恼向朋友倾诉,朋友提醒她买一架摄像机对阿华进行偷拍就可以获得他婚外恋的证据。

阿兰觉得眼前一亮,但又怕这样做会不会有法律问题。她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只要取得证据的方式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偷拍偷录获得的东西也可以作为证据。阿兰经过一番考虑,决定对阿华的行踪进行偷拍。于是她购买了摄影器材,对阿华的行踪进行偷拍。

在对阿华的十多天跟踪里,阿兰偷拍了好多有关阿华行踪的录像。通过摄像,可以看到阿华与一个女人逛商场、游公园、双方进出一座出租屋等画面。看着这些摄像,阿兰伤心欲绝,但又无可奈何。

不久,阿华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兰离婚。阿兰知道,双方的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便聘请律师向阿华提起反诉,阿兰同意与阿华离婚,但要求阿华赔偿精神损失。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这些摄像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双方就这些摄像的证据效力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阿华承认了自己的婚外恋,但认为阿兰私自对他进行偷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请求法庭确认这份证据无效。阿兰认为,偷拍并未侵犯他的隐私权。因为偷拍都是在公众场合,阿华与那个女人的行为均被路人瞧见,只不过偷拍时不为阿华两人知道而已,而且偷拍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并非是为了故意侵犯他人的隐私。

法院最终采纳了阿兰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了阿华的行为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阿华向阿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走出法院大门,天空是晴朗的,但阿兰的心却是阴霾一片……

 

罗学源律师点评: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一份关键证据可以决定一场官司的输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近年来,随着摄像机的普及,人们利用摄像杨摄像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对于私人侦探私自调查或公民私自偷拍的录像能否作为证据采纳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被告偷拍录像的证据证明力问题。一般的证据须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即该证据反映的是客观真实的现象。关联性指该证据与主张的权利有关联。合法性指证据本身及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合法的。只有具有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对于偷拍,主要是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刚刚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受治安处罚。根据该规定,如果偷拍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由此而取得的证据也是非法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本案中的偷拍均是在公众场合,只不过当事人采取隐蔽行为而已,被偷拍人员的行为表现在大庭广众之下,并非是不想为人所知的隐私,并且当事人偷拍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因此,本案中被告取证虽然未经原告许可,但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真实而又不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只要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就应当确定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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