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伙同他人抢劫增城市新塘某制衣厂衣车,涉案价格达两万余元,因涉嫌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抢劫罪最低刑期起点为三年。本律师以付某为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并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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