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后来钟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钟某曾于三年前借给其姐夫12万元,钟某认为反正收回该钱也得还债,故迟迟不肯要求姐夫还债。钟某还将一套房子无偿赠送给其朋友。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放弃,但当该债权人另外又负有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时,如果他放弃自己债权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他的债权人即享有对债权进行保全的权利。
1、钟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实施了无偿赠送房子的行为,李某与钟某的债权在此前已经成立,钟某无偿赠送房子的行为将使李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因此钟某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成立。钟某将房子无偿赠送给他人,表面上看是在处分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却损害了李某的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钟某无偿赠送房子的行为。
2、钟某也可以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对第三人其姐夫享有到期债权,李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钟某的行为将使李某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钟某也享有行使代位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