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交通配套设施仍然滞后,道路上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与法院其他执行案件相比的突出特点,执行有三难:
其一,执行标的额大。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往往轻则几万元,重则数十万元。如根据深圳的标准,光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达五十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死亡和残疾赔偿的指标是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办法》的指标相比有所不同,而且赔偿的期限由十年升为二十年,赔偿额大幅度增加。如在一桩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事故造成两名受害人被当场撞死,一名受害人严重伤残。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赔偿三名受害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数十万多元。肇事司机是农村人,面对如同天文数字的赔偿金额,吓得早就举家外逃了,法院执行人员至今还没有找到其下落。即使这些车子投了保险,索赔的钱也很难予以赔偿。
其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济十分困难。上述该县法院受理的这6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有4起是客货车运输个体户。这些运输个体户原指望靠车子挣钱养家糊口,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人财两空,而且还要背上沉重的赔偿和债务,这些家庭几乎都处于绝望。家中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都存在困难,哪有财产可供执行?
其三,被执行人难找。面对巨额的事故赔偿和一贫如洗的家庭,不少被执行人举家外出打工,长年不归,以躲避法院的执行和巨额的赔偿。执行法官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近似于大海捞针,找被执行人难于上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