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晶是居住在国道边的一名农民。去年十月份,他与几位邻居一起在家门口的公路上晒稻谷,并在路面上放置了“路面晒谷,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谁知在十月下旬的一天,却因一男子钟某骑摩托车路过他晒稻谷的路面时引发了交通事故。当时,钟某正骑车快速通过晒有稻谷的路面,正前方恰有一车辆快速驶来,眼看两车即将相撞,钟某紧急把摩托车转向左边阿晶家晒有稻谷的路面。由于稻谷打滑,钟某刹车后,摩托车突然掉头向回走,把路人张某撞伤。事后,张某用去医疗费用一万多元。出院后,张某和钟某要求阿晶承担全部费用。那么,阿晶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阿晶在公路上晒稻谷,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仍然是违法的。钟某骑摩托车是为了避免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发生才驶上晒有稻谷的路面的,最终致使张某受伤,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见,在这起事故中,主要是由于阿晶在公路上晒稻谷的不法行为才造成了险情的发生。因此,阿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钟某应该预见在路面晒有稻谷、通行能力不足、前方已有车辆的情况下,安全系数较小,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却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并且避免,从而造成了将路人张某撞伤的结果。因此,钟某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案提醒居住在公路边的人,公路的法定职能是用于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并不是用于作其他用途的。摆摊设点或者晒东西、堆放物品引发交通事故,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