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妻子结婚已经五年了,两人原来感情尚可,后来由于性格不合,时常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钟某打算与妻子离婚。但他工作比较忙,经常在外出差,没有过多的时间去办理离婚事宜。请问:如果委托了代理人,他是否可以不出庭?
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由于不是当事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