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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嫁损失,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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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午夜时分,四周一片寂静,大街上已经没有行人和车辆来往了。在一间服装店门口,两个身穿黑衣,头戴面罩,身手敏捷的人悄悄地把店门撬开来了,然后掩上店门,迅速地进入店里。

一会儿,店里传来一阵轻微的声音。两个黑衣人闪进店里的小房间里。房间里睡着两个人,这时都在睡梦中。其中一个人被惊醒了,朦朦胧胧中看见有人进来,不由得惊问:“谁?”另一个人也被惊醒了,两个人猛然坐起。歹徒迅即拧亮了灯,屋里一下子亮了。两人还未回过神来,两把刀已经架在了两人的脖子上。

只见床上睡着的是两个少女,年纪大约在十八、九岁,此时都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花容失色。两人恐惧地瞪着歹徒,大气不敢出。

两名歹徒看清是两个少女,其中一个用刀尖在少女的脸上轻轻地擦着,嘻皮笑脸地说:“这个小妞长得还蛮漂亮的,看来今晚不但能劫财,还能劫色呢。”边说边用手去摸少女的脸。

少女一边扭动着脸,一边哭着说:“大哥,店里的东西你尽管拿。求你们行行好,不要伤害我们。”这名歹徒不管少女的哭泣,伸出手就想去搂这名少女。

另一个歹徒将他一把拉了过来,厉声喝斥道:“小弟,今晚来是为了搞点钱。你小子不要色胆这么大,赶快抢点东西离开,不要耽误了大事。”这名歹徒听了后,只好悻悻地站过一边。

两人嘀咕了一阵后,一人在店里找了两根粗绳。两人动手将两名少女的手脚捆住。两名少女想挣扎,无奈力气不如人,最终被歹徒捆得扎扎实实,还被寒上了嘴。

两歹徒将店里值钱的东西洗劫一空后,迅速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歹徒走后,两名少女便使劲地挣扎,将嘴里的布往硬物上擦。过了许久,才将嘴里的布弄出来。两个人便扯开喉咙大喊起来,此时天已近拂晓。喊了好久,终于有人站在店门外向里询问情况。两名少女将情况大致地讲了一遍,进来了三个人。三人将少女的绳子解开,绳子解开后,两名少女再也忍不住,哇哇大哭起来。三名热心人一边报案,一边安慰着两名少女。

警察很快赶来了,对现场勘查后,通知了店老板过来。店老板一来,看到遍地狼藉,顿时一下子跌坐在地。

两名少女哽咽着将情况对老板一五一十地说了。老板突然挥手朝两名少女各打了两个耳光。两个少女本来已经被折磨得身心交瘁,没料到老板不安慰,反而被打,两人嚎啕大哭起来。

老板指着两人大声地说:“你们两人是怎么看店的,要是这个案子破不了,我的损失要由你们两人赔偿。你们这两个月的工资也别想要了。”警察对店老板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当场指出老板这番话过激。

两名少女一个叫阿英,一个叫阿莲,被老板招聘为店员,每个月工资九百元整。两人每天晚上住在店里,看守着店铺。两人在店里住了好几个月了均没有什么事情发生,没想到这一次竟遭劫了。

阿英两人知道在老板那里已经干不成了,便向老板提出结工资。店老板果然说到做到,认为两人守店失职了,使店里遭受损失,应当由阿英两人承担一部分损失,因此拒不发给两人这两个月工资。

两人很无奈,便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们,她们为老板提供了劳务,店老板为她们发放工资这是义务。至于遭抢劫这件事,因为这是犯罪分子造成了,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她们面对两个凶悍的歹徒,自己的人身权利没有遭受到侵害就已经是万幸了,更不可能杜绝犯罪的发生。因此,老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他的损失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而不应由她们承担。

阿英两人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

在庭审中,店铺老板提出两人没有履行好守店的职责,店方有权以她们的工资来抵扣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仲裁庭不予采纳店方的抗辩理由,依法裁决店方向两人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店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店方的抗辩理由,依法判决店方向两名女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这下店方老板明白了自己转嫁损失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阿英两人欣慰地笑了,但想起当晚发生的一幕还是有些后怕。

罗学源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某的营业款被抢,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了,李某的损失本应由罪犯偿还,而不应由两女子来承担。然而,在此案未侦破的情况下,李某却把经济损失转嫁到两女子的身上,以扣除两人工资抵偿其经济损失是错误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不管双方约定的是哪种工资支付方式,按时按量支付工资都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至今为止,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被抢需要劳动者赔偿损失。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赔偿。而本案中,李某的经济损失不是因两女子本人的原因所致,而是在两女子被犯罪嫌疑人捆绑失去人身自由,处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抢劫而造成的。两个弱女子面对两个彪形大汉,本身的人身权利尚且无法保障不受侵害,更无法抗拒犯罪的发生。因此,这个责任不应由两女子来承担,而应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是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先经过劳动机关仲裁后,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损失,只能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虽然涉及到他人,但如果向他人转嫁损失,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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