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面积约一百平方米的商品房,交纳了一部分款项。但协议签订后,我得知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我非常气愤,找开发商质问,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开发只同意解除协议并退还我己付的购房款,不同意赔偿。请问,我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分析:商品房买卖市场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会产生的纠纷类型非常之多,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又被开发商抵押的情况只是其中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你所述的情况与《解释》第八条规定的第一项是完全符合的,因此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己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