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罗律师说法 >> 文章正文
无辜被伤,谁来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这是一个月朗星稀的晚上,四周一片寂静。

这里是远离城区的养猪场,在这里帮助老板养猪的都是四川老乡。此时十多个老乡正聚在养猪场的坪里一起喝酒聊天。老吴喝了点酒,便去冲洗猪舍。一会儿,忽然从远处传来一阵脚步声,乱哄哄的。有人打起了火机,借着微弱的光线。老吴看清楚了,只见四个年轻人从远处跑了过来,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把长长的刀,在月光的照耀下发出寒光。老吴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他心里一阵毛骨悚然,叫了起来。看样子那伙人是有备而来,他们听到老吴的叫声便径直朝着他过来。冲在前面的人一言不发,冲过来挥刀就朝老吴就刺。老吴惊恐地又叫了一声,刀已经刺进他的腹部了。老吴的腹部顿时血流如注,他眼前一阵发黑,便倒在地上昏死过去。

    工友们听到响声都过来了,大家纷纷挥舞着东西朝歹徒怒吼着,但看着歹徒手上寒光闪闪的刀,都不敢上前。歹徒见逞凶的目的已经达到,便纷纷转身朝后面逃去,一会儿便消失在茫茫夜色里……

    慑于歹徒的淫威,工友们不敢去追。大家七手八脚地把老吴扶起来,一边打120求救,一边向110报了警。

120救护车响着笛声来了,医生简单地给老吴做了一下清创和包扎后,便载着他朝医院疾驰而去。警察接到报警后也很快来到事故现场。随后,公安机关立了案,迅速展开侦查,经过侦查,确定了是养猪场老板与社会上几个闲杂人员发生过矛盾,闲杂人员来养猪场报复的,那几个行凶的人老板均认识。几个行凶者均在逃,公安机关全力展开追捕工作。

   老吴经诊断为左肋骨骨折,横结肠脾曲破裂穿孔出血并发局限性腹膜炎,胃大弯肌层裂伤,大网膜外露等伤情,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经过手术,老吴被切除了一小段肠。老吴在医院里昏迷了四天,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方才脱离生命危险。养猪场老板向医院支付了老吴的全部医疗费用。

    老吴在医院住了几个月,出院后,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抓到,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聘请了律师作为自己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如果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要走的程序非常复杂。要尽快获得赔偿,就必须另辟蹊径,此案可以雇佣关系中雇工受到伤害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即老吴受雇于养猪场,为养猪场提供了劳动,养猪场就负有保障雇工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养猪场老板未履行这种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以养猪场老板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八万多元。律师拟好起诉状,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与伤残鉴定的申请。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且批准了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被告作为雇主,负有保障雇工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为雇工提供一个安全工作与生活的环境。被告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其明显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老吴所受到的伤害负责赔偿。

被告代理人提出,此案是由于歹徒行凶造成的一个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再进行民事的审理。况且,直接伤害老吴的人是四个歹徒,养猪场老板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养猪场老板聘请老吴作为雇员,双方建立了雇佣关系,养猪场老板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的场所。而养猪场既无围墙和大门,员工住宿的简易工棚也无像样的门,这种简陋的条件使歹徒轻易地对老吴两人造成伤害,根据法律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老吴作为雇员,有权选择向直接致害人索赔,其作为雇员,也有权选择向雇主要求赔偿。于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70%,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五万多元。养猪场老板赔偿后,日后查到致害人,可以向致害人追索。

养猪场老板领取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但随后养猪场老板便请了工人在养猪场周围砌起了围墙。

罗律师点评:本案中,由于养猪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单位用人资格,因此养猪场与老吴并非劳动关系。养猪场的老板雇佣老吴为其养猪,双方构成的是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具有选择权。雇员既可以选择向直接侵害自己的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本案中,老吴是在冲洗猪舍的雇佣工作中被四名歹徒伤害的,由于直接伤害老吴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一直未抓获,要求致害人赔偿损失是不太现实的,因此老吴可以选择向雇主要求赔偿。被告提出本案应适应先刑后民的原则是站不住脚的。

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作为劳务的受益人,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作为一个养猪场,不但应具备生产和职工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应当具备保障财产与职工安全的基本条件。而被告的养猪场,既无围墙和大门,住宿的简易工棚也无像样的门,这种简陋的条件使歹徒轻易地对原告造成伤害,因此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如果被告厂区有围墙,聘请了保安,工人住宿条件能保障安全,那么歹徒就难以进入厂区,即使进入厂区也容易被人早发现,从而采取防范措施。因此,原告受伤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并不是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雇主,在享受雇员提供的劳务成果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履行好保护雇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义务,没有履行好自己为雇员安全保障的义务,就应当承担雇员因此所受伤害遭受的损失。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