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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荣心害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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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李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多次侵占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在宣读着起诉书,审判厅里的人们都在侧耳倾听着,旁听席上坐满了李某所在公司的人员。

令人惊讶的是,被告人李某竟然是一个年方二十岁左右的妙龄少女。只见她长相端庄,面目清秀,脸上还明显地带着稚气,令人怎么也无法把她与“犯罪”这两个字联系到一起去。

“被告人李某,你对刚才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有什么意见吗?”主审法官问李某。

坐在被告人席的李某尚未开口,眼泪已经先流下来了。“我对起诉书里指探的没有意见,检察官说的都是实情,我知道自己错了,只求法官对我从轻判处,我对不起公司,我好想回家。”说完,又抽噎起来了。

坐在旁听席上的人都是李某的同事,坐在最前面的是公司的老板。今天公司好几个部门的人员都放假,由老板带着前来旁听审判。听了李某的述说后,有的同事开始悄悄地议论起来,法警及时地制止了他们的议论。

接下来的庭审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李某对检察官和法官的问话都一五一十地作了回答,对提交的证据也都予以认可。

庭审中,李某说得最多的就是“我知道错了”这几个字,在做最后陈述时,李某也是一再恳求法官对她从轻判处。

李某是本地人,今年才二十岁,从小家境就一直不太好。读完初中后,她没有考上高中,便去了一所财会学校读中专。毕业后,经亲戚介绍,到了一家远房亲戚开的公司做出纳。由于她工作勤快,积极肯干,加上生性活泼,又热心帮助人,所以公司上下的人都很喜欢她。她的工资也由八百元逐步升到了一千五百元。

起初,李某对这份工作还是非常满意的。不但轻松,待遇在当地来说也算不错了。但慢慢地,看看老板的女儿经常穿金戴银,衣着时髦。而自己一千多元工资,每月要寄几百元回去给两个读书的弟弟,再去掉一下伙食,就所剩无几了,难以满足她作为爱美的女孩的天性,她的心理开始失去平衡了。

有一天,老板的女儿又在她面前摆弄一条项链,还不断地向她讲这条项链如何贵重如何漂亮,这激起了她强烈的虚荣心。她心里想,总有一天别人有的她也要有。

她想到了每天从自己手里流进流出的大笔款项,虽然有些害怕,但转念一想,反正钱是老板私人的,老板经常也是花钱如流水,即使被发现,最多就丢了工作,公司领导也不会把自己怎么样。再加上强烈的虚荣心,最终心理的自我安慰还是战胜了恐惧。她利用公司制度的漏洞和公司领导对她的信任,用伪造的付款凭证进行冲帐,第一次用颤抖的双手拿出了第一笔赃款。

李某表面上是非常惬意地花着这轻而易举得来的钱。但几天以来,她心里都像十五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几天过后,依然风平浪静,公司没有任何人发现她的行为,她这才放下心来。有了第一次,后面伸手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到了年终了,公司进行了对账,发现了短款现象。公司发现李某有重大嫌疑,李某毕竟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子,在公司的老总对其不断追问下,她抽噎着将实情全部讲出来了。

公司遂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了案,然后展开了调查。初步查清了李某具有犯罪嫌疑之后,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刑事拘留,很快检察机关又批准逮捕李某。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多次采取伪造虚假凭证、收入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司两万余元财产,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鉴于李某在归案后能积极退赃,而且悔罪态度比较好,又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听到判决后,李某不禁潸然泪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她还说一定要好好服从改造,改过自新,刑满出来以后要去掉虚荣心,踏踏实实做人,老老实实做事。

罗律师点评:有的公司、企业职员认为,反正私营企业的财产都是私人的,又不是国家的,不占白不占。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也是不同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案中,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李某,正处于青春年华时期,本应珍惜这份工作,但她的思想却想歪了。多次利用工作之便利,将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达两万多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管财产是国有的、集体的、私有的,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得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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