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原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后因牛仔服装买卖产生纠纷,原告将对方及在对账单上签名的员工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二十余万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方坚决不承认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员为其公司的员工,而成为被告的几名员工又不出庭,仅各自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声称与此事无关。原告由于无法举证致使一审败诉。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转变思维角度,从法院给几名员工的材料送达上做文章,果然发现了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的回证上,几名员工的签名与送货单上一致,并且地址也与被告公司的一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几名员工为被告公司的员工,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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