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于几年前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险.后因双目失明,便按原来投保的平安保险合同约定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索赔人身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五万元。平安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告知,及姚某的伤情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赔,姚某便委托本律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律师经向姚某治疗的医院调查核实后,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仍以姚某未如实告知为由答辩,本律师据理力争,使平安保险公司意识到该案并无胜诉的可能,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姚某调解,姚某也作出让步一万元的姿态,与保险公司四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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