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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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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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