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五种。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上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都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管辖。
10、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