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诉讼外调解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主持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个人。
3.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调解的特征:
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但不会久调解不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一般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会及时判决。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一方对调解书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查明没有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一般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