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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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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1、生命健康权。这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夫妻之间离婚,一方不得因另一方改变小孩的姓名而拒付抚养费。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唯一合法证书。

3、企业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盗用、假冒他人名称,造成损害的,认定为侵犯名称权的行为。但企业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禁止向他人出租、出借、非法转让。

4、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5、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6、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7、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结婚与离婚的自由,禁止买卖、包办婚姻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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