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某林场投资开办的石场九十年代初向某信用社借款一百多万元,林场作为保证人,现包括利息已经积到近四百万元,信用社提起诉讼。我代理某林场,充分运用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保证期限已过、原来的保证期限仅有两年的理论,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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