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文章正文
某林场与某信用社借贷纠纷胜诉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某林场投资开办的石场九十年代初向某信用社借款一百多万元,林场作为保证人,现包括利息已经积到近四百万元,信用社提起诉讼。我代理某林场,充分运用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保证期限已过、原来的保证期限仅有两年的理论,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