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债权人应当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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