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文章正文
企业法人分立,债务由谁偿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企业分立后,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债权人应当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