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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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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彩书面形式。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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