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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你知道自己享有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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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  阅读:

 

试用有期限。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届满6个月,除非经过试用期被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外,用人单位必须录用。可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因试用期给付的工资低,便随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的甚至无正当理由试而不用,试用期快到了便找个理由辞退,以赚取劳动者的劳动,这是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享有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却不顾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无休止地加班加点,任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以致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事件屡有发生。

临时工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益。《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一法律规定所说的“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的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应享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朋友并不了解这点,总认为自己与正式工是有差别的。因此,往往有许多本属于同正式工一样的权益而不敢去主张或不懂得依不坟张。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向该老板追偿已经付出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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