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打官司”,出于信任或省钱等目的,会聘请其亲属、朋友等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律上称之为“公民代理”。据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反映,该院今年1月至10月10日共审结各类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303件,代理人参与的有108件,其中公民代理的为33件,占总代理人件数的32%。
公民代理,是对律师代理的一种补充。但是,近年来一些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并以之为业牟取利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并逐渐形成了“职业公民代理人”群体。
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性公民代理,目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某些代理活动具有明显的职业性和牟利性,违背了三大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立法精神。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担任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公民一般与当事人之间在案件发生前就已经形成了亲属、朋友等身份联系,一般也没有收取代理报酬的目的和行为,因此从性质上看,公民代理只是具体案件中一种临时性、个人性的身份,而不是也不应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并以之牟取经济利益。
二是有的“职业公民代理人”素质不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多数“职业公民代理人”都未受过全面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在代理案件时不明辩护要点,责任心也不强,不愿或不会积极调查取证,使得一些原本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因为举证不能、辩护不当而最终败诉。
三是有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已沦为“诉讼掮客”,他们在诉讼代理中存在欺诈、隐瞒事实和故意扰乱、破坏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行为。为应对法院审查,“职业公民代理人”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仅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时常冒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取得被代理人的信任,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向被代理人谎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或与法院、法官有特别关系,并借机乱收费,骗取被代理人钱财;为达到胜诉目的以争取更多代理报酬,或显示自己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以备败诉之时有所托词,许多公民代理人在具体代理过程中,出于个人目的,常常怂恿当事人到法院大吵大闹,或者故意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调解,甚至暗示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当判决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利时,为推脱责任,便故意对法律进行歪曲解释进而作出判决错误的论断,唆使当事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职业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司法秩序。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是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其行为不受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也无须交纳执业的税、费,构成了对律师执业的不正当竞争,搅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只是口头与被代理人议定代理事项,一旦败诉,被代理人想基于口头协议要回代理费或者索赔十分困难;此外,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不懂法或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诉讼时总想走“偏门”,以致暗示或唆使当事人行贿以争取胜诉,从而可能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影响公正审判。
对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的行为应予以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民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应作出适当的司法解释,以规范、限制公民代理行为。对“诉讼掮客”,则应依法查处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