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如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又不致对社会构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处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2)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充分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人保”和“财产保”两种。“人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及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力设立的,主要是利用保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某种亲属关系或友好关系,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财产保”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审不误的义务同一定的经济责任联系起来。如不履行该义务,即将保证金没收。这样能从经济利益上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力的约束,促使其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不得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得是本案的证人。(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管制、约束作用,保证其不逃避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要能够协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