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开办的A公司与B公司于1995年签订合作协议,B公司向A公司投资三十余万元合作搞装饰材料生意,但B公司不参与经营,只收取每月的固定利润。后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本金三十万及利润四十余万元。本律师向原告指出,这种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约定是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利润会被没收。结果原告同意放弃要求归还利润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意愿,由韩某分26期归还原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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