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出重拳,打击“两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向新闻媒体通报该院联合广东省检察院、公安厅会签下发、已于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内容。
《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依法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两抢”犯罪发案呈现三大特点
陈华杰说,当前广东抢劫、抢夺犯罪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涉案犯罪分子多。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的“两抢”案件中,被依法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分别为23751人、28391人和32465人,分别占同期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总数的35.21%、36.30%、36.91%;
二是案件增长速度快。近三年“两抢”犯罪案件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17739件、22125件和24437件,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37%;其中,抢夺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8.44%;
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两抢”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2003年为2955人,2004年为4370人,2005年为5672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12.4%、15.3%、17.4%。
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构成抢夺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
《意见》统一了广东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以上。
陈华杰说,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两抢”犯罪案件时,不会片面强调从重打击,也不会片面强调从轻、减轻处罚,而是会实事求是,依法处罚,应当从轻、减轻的要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则坚决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未缴获赃物证据充分也可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意见》规定,对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驾车抢夺具有7种情形算抢劫
《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另外,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抢夺行为8种情节从重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构成抢夺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
1.抢夺老年人财物;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4.抢夺残疾人财物;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
7.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入户抢劫”的认定原则。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意见》明确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论处的具体情形: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述4种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