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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借贷受保护,过高利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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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民间借贷只要借款用于正当用途,法律都加以保护.但在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则得不到法律保护.广州某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高利借贷,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超过国家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支持.

    刘某与张某于200412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张某借款5万元给刘某做生意,刘某每月按月利率5分钱向张某支付利息,每个月的月底支付利息.还款期限为20055月底,刘某逾期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将款借给刘某.

    刘某借款后将钱用于投资,不料因市场发生变化,刘某投入后就发生亏损.因此在月底未向张某支付利息,张某催要,刘某向张某讲明情况,待生意好转后一定尽快支付,张某答应了.但接下来的几个月,张某均未向张某支付利息.

    20055月还款期限已到,张某向刘某要款,刘某以种种理由推诿.6,张某见刘某一直未支付利息,更无意还本金,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本金,支付200412月至20055月共6个月的利息,并支付因刘某逾期不还款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该份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均很清楚,刘某应当履行协议,及时将款归还张某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法定利息四倍,对于超过国家法定利息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刘某归还张某5万元本金及违约金,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向张某支付6个月的利息,同时驳回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公司民之间的借款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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