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超市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便打起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主意.供应商广州某公司索款不成,便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海珠区法院对这起权利义务清楚的货款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某超市送达了传票.开庭时,广州某超市却无人出庭应诉.
原告广州某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年度供货协议书及商品配送协议书\结算受理单\退场及货款费用结算协议书.
法庭查明,原被告签订了<年度供货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日用百货,被告根据需要向原告发出订单,原告收到订单后按订单要求的商品规格\质量\品质\日期送达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月结.合同签订后,于2004年12月2日确认欠原告货款五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年度供货协议书及商品配送协议书,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应将尚欠的货款五万余元清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遂当庭判决广州某超市在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清付货款五万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利息.
广州某公司自2003年起与某超市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广州某公司一直向某超市供应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滚动结算.但自2004年下半年起,某超市出现了拖欠货款的现象,引起了某公司的警觉.公司向超市要求结算,并签订退场协议及费用结算协议.后来广州公司根据结算协议向超市索要款项不成,便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支付拖欠的货款五万余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