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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分居十年,法院相见劳燕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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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杨某与陈某结婚后又分居长达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次相见时却不是在公园里情话绵绵,而是在法庭上怒目相视.最终法院因调解不成便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于1992年在广州认识,同年1026日在广州登记结婚,一直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相差太大,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初,被告因一次琐事争吵后一气之下回了宁波市的娘家.原告曾多次以劝其回家,但愿被告一直不肯回广州.时至今日,\被告已经分居十余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与被告不是1992年认识的,而是198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2年10月26双方在当地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1993年过年前,因为在宁波的发廊要拆迁,被告便回去了宁波,当时还是原告将被告送到飞机场的.被告回到宁波将拆迁事宜处理好后,再与原告联系时却联系不上.2000,原告也到过宁波,找到被告,说等有了钱就会来接被告回广州,但后来就一直没有再和原告联系过.双方的感情基础还没有破裂,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致使双方分居多年,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获明,1992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未生育.1993年初,被告因故离开广州回到宁波,并一直分居至今,双方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直到20054,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过自由恋爱,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长达十余年之久人各一方.因双方长时间未能共同生活,以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为此,\被告再维持这段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均为不利,依法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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