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骑车被撞,无良肇事司机不顾汪某死活,竟驾车逃逸.经交警查实肇事车主后,汪某将车主告上法院,车主在庭上矢口否认肇事,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4年10月11日,汪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增城市荔城街府前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荔景大道路口处时,与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严重受伤.汪某被送至增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驶小车逃逸,后来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肇事小汽车留下一张车牌,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小车牌检验鉴定是真实的,并且交警大队还查实该车牌小汽车车主是顺德区赖某.交警对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后,遂向双方发出<交通事故告知书>.
汪某治疗终结后,聘请律师以赖某为被告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三十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赖某称肇事的车辆是小面包车,而他的该车牌车辆是1.5吨的货车.该车于2000年底到期报废,虽然当时未办理报废手续,但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被告将报废车停在顺德区龙江镇一停车场里,后来遗失,但当时未报案.现场虽然有该车号牌,但显然是被别人套牌的.交警作为专业机构均无法认定,法院更无法认定了,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反驳道,套牌是指和真牌号码相同的假牌,但该号牌经鉴定是真号牌.事情发生已近一年,当时的事实真相已经无法再现.被告没有证据表明肇事的车辆不是被告方的.交警已经认定了车主是赖某,只是未认定责任而已.<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理应得到赔偿.被告虽称该车于2000年底遗失,但举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该车仍然属于被告所有,被告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应当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