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厂工作了三年,因工致伤却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张某在劳动部门与厂方之间奔波了一年多均无结果,愤而将厂方告上法院,要求厂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费用三十多万元.
李某于2004年5月进入某厂做后车师傅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2004年12月25日,李某在工作时,因超时加班非常疲劳,不慎被机器将左上肢及胸部卷入压伤.李某到医院诊治,动过两次大手术.诊断结果为左臂丛神经损失,左肱骨骨干骨折,左腋动脉断裂.
李某在医院治疗了101天后出院.厂方支付了李某所有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并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支付到出院之日止.
但李某出院后,厂方便不再支付门诊继续治疗费用,也不按李某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李某受伤后,因为仍需要进行治疗,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
因为厂方没有为工人们买工伤保险,李某多次与厂方协商,要求厂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给他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但厂方一开始便借故推诿,后来干脆予以拒绝.厂方称李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机器,便厂方遭受严重损失,厂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不再承担李某的任何其他赔偿费用.
见与厂方协商不成,李某便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在受伤后一年内未提出工伤确认,已经超过期限,遂对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认为自己曾经向劳动部门提出过工伤确认,只是因为后来治疗错过了时间.自己是在工作期间所受的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完全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遂以厂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所受的伤为工伤,并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厂方赔偿各项费用共三十多万元.同时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