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B公司不履行债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双方就该笔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抵押物未办理登记\邮寄公证是否有效等问题争执不下,双方争辩得异常激烈.
B公司因建设项目资金不足,于1994年向工商银行贷款180万元,并提供土地作抵押.经工商银行审核后同意其申请,并于1994年6月24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将180万款贷给B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B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B公司偿还了本金80万元.后工商银行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华融公司接下来收该笔债权,华融公司向B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发出催款通知书,并办理了公证.后华融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也以邮寄的方式发出催款通知书,同时办理了公证.因B公司未及时归还欠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共260万元,并确认对B公司的土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A公司认为,本公司从华融公司受让该笔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B公司认为,本公司对欠原工商银行本金100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工商银行将债权转让后的问题提出三点异议: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方有效.而工商银行向华融公司转让债权时,作为债权人的工商银行并未通知B公司,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行为无效就导致后来华融公司转让给A公司的转让行为也无效.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工商银行向华融公司转让债权后,化融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催上,并办理了公证,但B公司并未收到,应当认定华融公司已经放弃了该笔债权.三\当时贷款的时候,虽然工商银行与B公司约定了用土地进行抵押,但未进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因此该抵押行为无效,A公司无权就该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激烈异常.开庭审理完毕,法官提出调解,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无果.